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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干燥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郑陆镇干燥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干燥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干燥事业健康发展,经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全干燥行业都应遵守本公约规定条款。

第二条  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及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干燥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行业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签约人的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解;

(五)有权投诉检举公约监督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签约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干燥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监督执行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监督执行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干燥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三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规行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共同遵守《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禁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国家、行业明令淘汰的产品,共同维护干燥行业的市场信誉。

第八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积极参与干燥设备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实施和推广工作,推进干燥设备行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在产品开发、产品生产及服务的全过程中执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  积极贯彻和完善国家、行业、企业相关干燥设备的标准;积极参与干燥设备行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参照ISO9001的相应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杜绝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商业利益或市场地位,加入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的会员有责任和义务带头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起到表率作用。

(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二)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三)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四)鼓励企业打造品牌产品,杜绝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

(五)坚持优质服务,反对不顾质量压缩成本的低价销售现象,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业务,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满足用户需求,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用户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对于行业中发生的难点问题,应以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来解决。支持各干燥行业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干燥设备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促进干燥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自觉依法纳税,倡导诚信经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统计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弘扬传统美德,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活动。

 

第四章 行业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本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公约,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定允许的框架内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内部治理水平。各干燥行业单位应与本单位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法律法规规定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法律法规规定需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从法律源头上规范本行业从业人员在各干燥行业单位之间的流动,各干燥行业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无法律法规所禁止情形的,可在各干燥行业单位间自由流动。但是,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等需对原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除外,如各干燥行业单位拟接收该等人员的,应当进行必要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本协会备案。未进行审查、审查不严或者审查结果不实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不得以高薪许诺引导同是会员企业的技术工人、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跳槽或以其他方式招收同是会员企业在岗员工或在培学员。接收从干燥行业单位过来应聘的人员,各干燥行业单位在录用前必须发函征得原用工会员企业的书面同意。原用工会员企业应在接到函件的7日内作出回复,没有电话和函件确认的,都应视为不同意,如有违反接收,该接收单位将承担该人员原单位提出的利益损失。

第二十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被开除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向本会备案,其他会员单位3年内不得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一条  出于对用工风险的考虑,各干燥行业单位聘请外协人员生产时严禁与个人签订生产承包协议,务必要求外协人员组建公司、企业等经营实体,然后各干燥行业单位与该经营实体签订外包制作协议,规避工伤风险。如有违反将报请劳动部门介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不得接收同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存在的应聘人员:

(一)应聘人员与原用工会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应聘人员单方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与原用工会员企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未办理离厂交接手续的;

(三)与原用工会员企业签订《竞业禁止(限制)合同》或《保密合同》,尚在竞业禁止(限制)期或保密期内的。

(四)原用工会员企业确定为行业不负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损公肥私的人员和在原单位不忠诚的人员等。

 

第五章  公约的监督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各干燥行业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各干燥行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如果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监督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凡各干燥行业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其他行业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公约监督执行机构应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全体干燥行业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及各干燥行业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干燥行业单位违反本公约,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由本会会长会议或会员大会决议,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方式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网站或媒体上公告;

(三)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四)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首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      经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常州市天宁区干燥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2022年7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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